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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河南省新乡潞简王墓保护管理条例

属地
河南 · 地方性法规/河南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07-09-27 · 2007-09-27
SHA-256
3c3f82bc4878(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DLC/%E6%B2%B3%E5%8D%97%E5%9C%B0%E6%96%B9%E6%B3%95%E8%A7%84/%E5%9C%B0%E6%96%B9%E6%80%A7%E6%B3%95%E8%A7%84/%E6%B2%B3%E5%8D%97/%E6%B2%B3%E5%8D%97%E7%9C%81%E6%96%B0%E4%B9%A1%E6%BD%9E%E7%AE%80%E7%8E%8B%E5%A2%93%E4%BF%9D%E6%8A%A4%E7%AE%A1%E7%90%86%E6%9D%A1%E4%BE%8B%282007-09-27%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河南省新乡潞简王墓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7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INFO END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潞简王墓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潞简王墓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潞简王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潞简王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潞简王墓的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潞简王墓保护规划,纳入新乡市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新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潞简王墓的保护管理工作。潞简王墓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潞简王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潞简王墓保护区域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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