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司法解释」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属地
全国 · 司法解释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03-08-15 · 2003-08-15
SHA-256
533f8a03948d(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3%80%81%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A3%80%E5%AF%9F%E9%99%A2%E5%85%B3%E4%BA%8E%E6%89%A7%E8%A1%8C%E3%80%8A%E5%88%91%E6%B3%95%E3%80%8B%E7%A1%AE%E5%AE%9A%E7%BD%AA%E5%90%8D%E7%9A%84%E8%A1%A5%E5%85%85%E8%A7%84%E5%AE%9A%EF%BC%88%E4%BA%8C%EF%BC%89%282003-08-15%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2003年8月21日 施行

<!-- INFO END -->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TABLE -->
| 刑法条文 |罪名 |
|-----|-----|
| 第152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
| 第24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 第344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
| 第34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
| 第399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 TABLE END -->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