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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属地
全国 · 司法解释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01-02-16 · 2001-02-16
SHA-256
6e451fa588a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5%9B%BD%E6%9C%89%E8%B5%84%E4%BA%A7%E4%BA%A7%E6%9D%83%E7%AE%A1%E7%90%86%E8%A1%8C%E6%94%BF%E6%A1%88%E4%BB%B6%E7%AE%A1%E8%BE%96%E9%97%AE%E9%A2%98%E7%9A%84%E8%A7%A3%E9%87%8A%282001-02-16%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2001年2月21日 施行

<!-- INFO END -->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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