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司法解释」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属地
全国 · 司法解释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1999-06-25 · 1999-06-25
SHA-256
94d331a21ec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5%AE%A1%E7%90%86%E5%8D%95%E4%BD%8D%E7%8A%AF%E7%BD%AA%E6%A1%88%E4%BB%B6%E5%85%B7%E4%BD%93%E5%BA%94%E7%94%A8%E6%B3%95%E5%BE%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8%A7%A3%E9%87%8A%281999-06-25%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1999年7月3日 施行

<!-- INFO END -->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