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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属地
全国 · 司法解释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
SHA-256
12c969dded03(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6%96%B0%E6%B0%91%E9%97%B4%E5%80%9F%E8%B4%B7%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9%80%82%E7%94%A8%E8%8C%83%E5%9B%B4%E9%97%AE%E9%A2%98%E7%9A%84%E6%89%B9%E5%A4%8D.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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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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