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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属地
全国 · 法律解释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04-12-29 · 2004-12-29
SHA-256
45e414382e7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6%B3%95%E5%BE%8B%E8%A7%A3%E9%87%8A/%E5%85%A8%E5%9B%BD%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A7%E4%BC%9A%E5%B8%B8%E5%8A%A1%E5%A7%94%E5%91%98%E4%BC%9A%E5%85%B3%E4%BA%8E%E3%80%8A%E5%88%91%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4%BF%A1%E7%94%A8%E5%8D%A1%E8%A7%84%E5%AE%9A%E7%9A%84%E8%A7%A3%E9%87%8A%282004-12-29%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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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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