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法律解释」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属地
全国 · 法律解释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02-08-29 · 2002-08-29
SHA-256
8b5a99da846b(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6%B3%95%E5%BE%8B%E8%A7%A3%E9%87%8A/%E5%85%A8%E5%9B%BD%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A7%E4%BC%9A%E5%B8%B8%E5%8A%A1%E5%A7%94%E5%91%98%E4%BC%9A%E5%85%B3%E4%BA%8E%E3%80%8A%E5%88%91%E6%B3%95%E3%80%8B%E7%AC%AC%E4%B8%89%E7%99%BE%E4%B8%80%E5%8D%81%E4%B8%89%E6%9D%A1%E7%9A%84%E8%A7%A3%E9%87%8A%282002-08-29%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INFO END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