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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属地
北京 · 地方性法规/北京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
SHA-256
29ede994eae1(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DLC/%E5%8C%97%E4%BA%AC%E5%9C%B0%E6%96%B9%E6%B3%95%E8%A7%84/%E5%9C%B0%E6%96%B9%E6%80%A7%E6%B3%95%E8%A7%84/%E5%8C%97%E4%BA%AC/%E5%8C%97%E4%BA%AC%E5%B8%82%E8%A7%84%E7%AB%A0%E8%AE%BE%E5%AE%9A%E7%BD%9A%E6%AC%BE%E9%99%90%E9%A2%9D%E8%A7%84%E5%AE%9A.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

<!-- INFO END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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