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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属地
全国 · 行政法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13-12-11 · 2013-12-11
SHA-256
068c1b357e91(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8%A1%8C%E6%94%BF%E6%B3%95%E8%A7%84/%E5%85%A8%E5%9B%BD%E5%B9%B4%E8%8A%82%E5%8F%8A%E7%BA%AA%E5%BF%B5%E6%97%A5%E6%94%BE%E5%81%87%E5%8A%9E%E6%B3%95%282013-12-11%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 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INFO END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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