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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属地
全国 · 行政法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1997-06-05 · 1997-06-05
SHA-256
371e7847f920(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8%A1%8C%E6%94%BF%E6%B3%95%E8%A7%84/%E5%9B%BD%E5%8A%A1%E9%99%A2%E5%85%B3%E4%BA%8E%E5%9C%A8%E9%A6%99%E6%B8%AF%E7%89%B9%E5%88%AB%E8%A1%8C%E6%94%BF%E5%8C%BA%E5%90%8C%E6%97%B6%E5%8D%87%E6%8C%82%E4%BD%BF%E7%94%A8%E5%9B%BD%E6%97%97%E5%8C%BA%E6%97%97%E7%9A%84%E8%A7%84%E5%AE%9A%281997-06-05%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年6月5日 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1997年7月1日 施行

<!-- INFO END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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