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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属地
全国 · 行政法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2019-03-02 · 2019-03-02
SHA-256
65d6bac05d5d(前 12 位)
参考来源
https://github.com/LawRefBook/Laws/blob/24f29392293ce672d608e19c2bffff10401fe6a8/%E8%A1%8C%E6%94%BF%E6%B3%95%E8%A7%84/%E8%BF%9B%E5%87%BA%E5%8F%A3%E5%95%86%E5%93%81%E6%A3%80%E9%AA%8C%E6%B3%95%E5%AE%9E%E6%96%BD%E6%9D%A1%E4%BE%8B%282019-03-02%29.m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INFO END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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