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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港航建设〔2025〕59号 关于印发《武汉港航建设集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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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港航建设〔2025〕59号 关于印发《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权属企业、本部各部(室):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港建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seal]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建集团)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港建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建集团及所属企业。 (一)本办法所指二级企业是指港建集团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指所属企业是指港建集团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全级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港建集团以各种方式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分为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无形资产、货币类资产、债权类资产、金融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 港建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涉及对外资产出租行为的,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产权登记行为的,按照《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资产评估行为的,按照《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存货管理行为的,按照《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港建集团资产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筹、分级管理原则。港建集团对资产管理进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构建各司其职、管理高效的工作机制。所属企业要根据港建集团的制度要求,具体履行本单位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权责。 (二)全面监控、系统管理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建立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统计、监督、异动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原则。港建集团本部各部室建立协同机制,按职责和业务分工对不同类型资产进行分类指导、监督,合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提升资产管理效能。 第六条 资产类别: (一)实物资产:是指因其实体和属性而具有内在价值的有形资产,分为非经营性实物资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其他实物资产。 1.非经营性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办公家具、公务车辆、自用房屋及建筑物、信息化设施(硬件设备、服务器、机房)等; 2.经营性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仓库等)、运输工具(除公务车辆外的车辆、趸船、船舶等)、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等)、投资性房地产(对外租赁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 3.其他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权资产(含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在建工程。 (二)股权类资产: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持有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等权益性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数据资产、商誉、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土地)等。 (四)货币类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五)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 (六)金融类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证券、理财产品、信托、股票等)、衍生金融资产(期货、期权)等。 (七)商品类资产:主要包括存货等。 (八)其他资产: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开发支出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有关经济、经营行为,按港建集团对应制度执行,按各部门职能分工归口管理。港建集团对资产实行统计分析、日常监督、异动监控的全过程管理。 (一)统计分析 港建集团对资产实行定期全面统计和数据分析,盘清底数,为资产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二级企业应建立内部资产统计分析机制,按照本办法要求,每月 5 日向港建集团上报资产统计表,由港建集团本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初步审核后,企业运营管理部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及数据分析。 (二)日常监督 港建集团对资产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制度和流程得到有效执行,防范资产管理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二级企业应建立内部资产日常监督机制,每季度对资产购置、交易、出租、 评估、运营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至港建集团。 (三)异动监控 1.港建集团对资产的异动进行实时监控,主要包括资产的异常增加、减少、转移、损失、闲置等关键方面。二级企业应建立内部资产异动监控机制,通过对资产定期盘点、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超出正常范围内的资产异常变动,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核实资产实际状况,并及时向港建集团书面上报资产异动情况。 2.资产异动范围: (1)实物资产:非经营性实物资产账面原值合计变动超过1000 万元,或变动比例超过 10%;经营性实物资产及其他实物资产,账面原值合计变动超过 2000 万元或变动比例超过 20%或单项资产闲置 3 个月以上的情形。 (2)股权类资产、货币资产、债权类资产、金融类资产、其他资产:上述单类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 3000 万元或变动比例超过 10%的情形。 (3)商品类资产:单项资产减值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减值率超过 10%,以及待使用或库存时间超过 3 个月以上的情形。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港建集团企业运营管理部是港建集团资产管理的统筹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修订和实施港建集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二级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二级企业资产日常管理及处置行为,并适时组织检查; (三)负责制定港建集团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对所属企业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有关行为的审核或备案事项; (五)负责落实港建集团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 港建集团本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 (一)企业运营管理部:负责港建集团本部股权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对所属企业股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港建集团本部经营性资产、商品类资产及无形资产(生产类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对所属企业经营性资产、商品类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港建集团本部非经营性实物资产(不含信息化设施)、物业资产及无形资产(除生产类外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对所属企业非经营性实物资产(公务车辆、自用办公用品、设备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港建集团本部资产的价值管理、账务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货币类、债权类、金融类资产(不含股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其他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归口管理;对所属企业货币类、债权类、金融类资产(不含股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其他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相关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项目管理部:负责港建集团本部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对所属企业在建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部非经营性实物资产(信息化设施)、无形资产(信息化资产、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数据资产等)、其他资产(开发支出)的归口管理;对所属企业无形资产(信息化资产、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数据资产等)、其他资产(开发支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港建集团本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所属企业上报的归口管理资产统计数据进行初步审核,配合运营部落实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港建集团本部其他部门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按照职能分工各自履行与资产管理有关职责。 第十条 二级企业是本级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港建集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形成对资产基础信息进行真实统计分析,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资产异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报告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子企业资产管理有关经济行为,并编制本单位及所属子企业资产购置、处置的年度预算,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有序开展; (四)负责对使用和保管的各类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基础运 营及安全管理; (五)负责对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落实; (六)履行港建集团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职能,配合港建集团本部职能部门对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是港建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外购、自建、生产等方式新增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购置应遵循“按需配置、总量控制”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购置,避免资产的闲置。 第十三条 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一)经营性资产购置,按照《武汉港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务车辆购置,按照《武汉港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除上述情形外,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1.资产购置已纳入年度预算的: (1)港建集团本部资产购置,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建集团董事长审批。 (2)所属企业资产购置,经所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港建集团审批,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建集团董事长审批。 2.未列入或超出年度预算范围外的资产购置: (1)港建集团本部资产购置,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其中金额 5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2)所属企业资产购置,经所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港建集团审批,其中金额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其中金额 5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 3000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严禁在资产购置过程中采取资产分拆和化整为零方式进行购置。 第五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日常管理是指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对各类资产所进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对资产基础保管维护、资产登记管理、资产权属证照办理、资产清查等。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部门)应强化资产的日常管理,避免或减少资产非正常损失,提高资产利用和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单位(部门)应对所管理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分类,结合财务数据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或港口集团及港建集团统一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工作,编制资产清查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单位(部门)应加强存量资产运营,结合实际研究盘活方案,可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对外租赁等方式提升资产经济效益,避免资产处于低效闲置状态。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依法进行转让、划转或核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资产转让、无偿划转、资产报废、资产报损、资产征收、公司注销等形式。 资产处置行为决策审批前,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处置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资产转让 第二十条 本节所称资产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获取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转让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应履行制订方案、内部审议、资产评估及备案(核准)、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确定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交易履行、变更登记、账务调整、总结与存档等程序;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履行财务审计程序;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转让方式包括公开挂牌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 (一)非公开协议转让 1.港建集团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或港建集团所属企业之间资产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向其他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资产的,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公开挂牌转让 除上述情形以外,均采用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资产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方式不同,按照以下原则推进: (一)非公开协议转让 1.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以经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值。 2.属以下情形的,资产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港建集团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港建集团及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所属企业; (2)港建集团所属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所属子企业。 (二)公开挂牌转让 采取公开挂牌转让,资产的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以经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值。 第二十四条 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资产转让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转让资产账面净值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净值3000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二节 无偿划转 第二十五条 本节所称无偿划转主要指资产在港建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六条 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应履行制定方案、内部审批、签订划转协议、划转履行、账务调、变更登记等程序;涉及股权类资产划转的,应履行财务审计程序;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港建集团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该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所属子企业之间,或所属子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第二十八条 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 无偿划转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划转资产账面净值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净值3000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节 资产报废 第二十九条 本节所称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专门鉴定或按有关报废的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 资产报废的原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报废: 1.超过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具备使用功能,且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 2.经检验或鉴定确认,不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规范,且无改造、修复价值的; 3.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设备或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 4.由于政府、公司规划或重新改造拆除且不能利用且无使用价值的; 5.由于政府要求报废的; 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必须予以强制性报废的; 7.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坏且不可修复的。 (二)资产报废应当认真核查、审慎办理,严格做好报废认定工作: 1.单项待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 万元(不含)以下或政府要求报废的,由资产持有或受托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使用部门、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2.单项待报废资产账面原值超过 100 万元(含)的,具备条件的应聘请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出具资产报废鉴 定报告;确实无法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资产持有或受托管理单位出具专项说明,并按照前述第一款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资产报废的方式: (一)报废资产的账面原值超过 50 万元(含)的,处置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资产转让的规定,通过进场公开挂牌方式无法处置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调整为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二)报废资产的账面原值低于 50 万元的,处置时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报废资产处置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由于政府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港建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履行决策流程后,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 第三十二条 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一)资产报废已纳入年度预算的: 1.港建集团本部资产报废,账面原值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审批;账面原值 100万元以上的,由港建集团董事长审批。 2.所属企业资产报废,经所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港建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审批;账面原值1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建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未列入或超出年度预算范围外的资产报废: 1.港建集团本部报废资产,账面原值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以及日常办公用品类资产(如: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 500万元以上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原值30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2.所属企业报废资产,由所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港建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以及日常办公用品类资产(如: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 500万元以上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 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原值 30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四节 资产报损 第三十三条 本节所称资产报损是指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四条 资产报损的原则: (一)资产报损应当收集整理有关资产损失证据,对资产损失的事实进行核实确认,并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认定。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一般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根据各项资产损失发生情况出具的内部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报损的审批权限: 资产报损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报损资产账面原值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原值 10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五节 资产征收 第三十六条 本节所称资产征收是指被政府或政府部门纳入征收范围的物权类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公路、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在资产被征收和签订有关补偿安置 协议前,应先审核征收目的、征收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等,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合规意见,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资产征收的审批权限: (一)港建集团本部资产征收,账面原值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 500万元以上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 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原值 30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二)所属企业资产征收,由所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港建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账面原值 500万元以上的,经港建集团董事会审议后,报请港口集团审批,其中账面原值 5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口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账面原值 3000 万元以上的,由港口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六节 公司注销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称公司注销是指当公司宣告破产,被其 他公司吸收合并、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第四十条 公司注销具体情形及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注销的审批权限: 港建集团所属企业进行公司注销的,由港建集团总办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向港口集团进行告知型备案。 第七章 责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违规经营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港建集团企业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港建集团〔2020〕1 号)同时废止。 港建集团资产购置流程图 [image] [image] 港建集团资产处置(资产转让)流程图 [image] 港建集团资产处置(无偿划转、资产报损、资产征收)流程图 [image] [image] 港建集团资产处置(资产报废)流程图 [image] [image] 2025 年 10 月 9 日印发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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