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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港航建设〔2025〕24号 关于印发《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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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港航建设〔2025〕24号 关于印发《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权属企业、本部各部(室): 为规范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活动,严格采购方式和程序,维护港建集团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港建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港航建设〔2024〕113 号)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条。新增:不包括大宗贸易、集采集供等业务,其采购按照湖北港口集团《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2.第二十六条。原文:3.其他采购。按季度或年度合并报审,港建集团财务管理部牵头组织审查,各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查,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修改后:3.其他采购。按季度或年度合并报审,港建集团各业务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审查,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seal]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建集团)采购活动,严格采购方式和程序,维护港建集团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分为工程、货物、服务三类。不包括大宗贸易、集采集供等业务,其采购按照湖北港口集团《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建设、经营、管理需要的服务。 无形资产的采购参照本办法关于服务项目的规定执行,无形 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依照港建集团相关制度履行前置决策程序,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执行。 第四条 港建集团各类采购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港口集团协同发展原则,在市场化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满足采购需求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直接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建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 第二章 采购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承接采购业务的部门是采购活动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采购活动; (二)负责拟订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拟订采购工作方案并报请审批;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通知,组织招标会、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工作会议;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评审小组开展评标或者评审工作; (六)发送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纠纷、投诉等事项; (七)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港建集团法务审计部为采购活动的合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起草、修订采购管理制度; (二)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采购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港建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适用标准 第八条 采购工作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采购。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采购人可结合项目金额及技术特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工程类采购可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采购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0 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150 万元以下的可 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下,工程量较小、清单报价合理的工程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以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货物类采购可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采购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以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第十二条 服务类采购可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采购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以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第十三条 潜在供应商与港口集团存在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因涉及上市公司交易等具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上述标准选择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实施采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履行采购项目的立项、方案等审批手续; (二)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参数要求;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编制采购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特点、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一)采购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内容、范围步骤、资格审查要求、评审小组组建办法、评审标准及定价原则、定标原则等相关内容; (二)存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无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不适用的,可自行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港建集团本部预算范围内的采购方案报港建集团总办会审批;其中依法必招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方案按程序报港建集团董事会审批。 需进行预算调整或预算范围外的采购项目,根据港建集团资金支付管理相关制度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后,再按照上述标准履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港建集团本部采购方案审批通过后,采购人按下列程序组织采购: (一)招标采购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评标结果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的签订按照港建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服务承诺、质量评选等 方面)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对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定后,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签订合同。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的签订按照港建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评审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询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服务承诺、质量评选等方面。 4.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办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定后,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5.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评审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相关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或委托的工程、经济、审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因特殊情况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业务,拟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或采购成果审批单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内容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采购结果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批后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完成合同签订。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结果已随采购方案履行完审批流程,无需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港建集团本部采购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将采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案及审批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或评审记录,采购成果审批资料及合同等)分类整理并移交港建集团档案室存档,采购工作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内容不得对已确定的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依据原合同约定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应按原程序报批后方可与供应商直接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签订需要履行合同审批程序,且不得规避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后勤服务、文印服务、会计服务、技术维保等持续性服务经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可以以一年一签的方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服务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续签的条件应当同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六章 权属企业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港建集团权属企业应将采购方案报港建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方案应包含预估合同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依据、采购计划时间、采购控制价编制及核定情况、招标代理选聘情况、评审方法、定标原则、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的组成方式等内容。 (一)预算范围内的采购方案。 1.投资项目。采购工作按照《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以项目为单位合并报审,港建集团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审查,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施工项目。工程分包采购按照《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港建集团法务审计部牵头组织审查;其他采购以项目为单位合并报审(采购方案可纳入项目策划方案),港建集团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审查,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其他采购。按季度或年度合并报审,港建集团各业务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审查,经港建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需进行预算调整或预算范围外的采购项目,根据资金支付管理相关制度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后,再按照上述标准履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权属企业采购完成后 30 日内将评标报告(采购结果报告)、中标通知书、决策文件等报港建集团法务审计部备案。合同备案按照《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权属企业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港建集团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各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港建集团纪委、审计部等监督机构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各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采购工作承办部门、评标委员会和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采购工作经办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港建集团利益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港建集团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购活动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以分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私自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或对潜在的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 (六)泄露保密资料或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加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违反规定损害港建集团利益的,责令其退出投标、终止与其谈判或者询价;已确定为中标人或成交人的,其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今后在港建集团范围内参加投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询价的资格;在港口集团供应商库内的,将其行为报港口集团备案,并在港口集团官网上予以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建集团其他制度对采购方式、适用标准、采购方案的审批、采购结果的确认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实施的采购活动的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计价单位未特别指明的,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港建集团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1日起施行,原《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港航建设〔2024〕1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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