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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港航建设〔2025〕23号 关于印发《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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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国企治理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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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港航建设〔2025〕23号
关于印发《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权属企业、本部各部(室):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港建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seal]
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建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管理,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及《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港建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建集团及所属企业。
(一)本办法所指所属企业是指港建集团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全级次企业。
(二)本办法所指二级企业是指港建集团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程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经营性资产投资(收购)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兼并收购、合资合作、
对外增资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化系统、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四条 港建集团非经营性资产购置,按照《港建集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港建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非主业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港建集团投资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实行法人主体责任制,各项目法人履行以下主体职责:
(一)做好港建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二)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照港口集团认定并公布的主业开展投资活动。
(四)严禁开展港口集团发布的负面清单上的投资。
(五)依法依规按照决策权限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及核准程序。
(六)按港口集团有关规定,对已运营项目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港建集团投资发展部是港建集团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港建集团投资相关制度。
(二)负责汇总港建集团投资计划与预算。
(三)负责港建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前期研究(立项)与核准工作。
(四)负责投资项目跟踪、分析与评价。
(五)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申请各类项目建设政策性资金和补贴。
第八条 港建集团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配合投资发展部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项目管理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类)、科技创新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中技术改造、无形资产中信息化系统等)的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出具合理性审查意见。
(二)企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有关业务模式和业务数据出具合理性审查意见,负责组织或指导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业务尽职调查,并对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融资方案出具合理性审查意见;配合投资发展部办理需增资实缴的相关事宜。
(四)法务审计部负责组织法律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负责从法律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配合投资发展部拟订相关投资协议。有权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九条 投资审批按照不同项目性质确定预期收益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履行相应的立项与核准程序。
第十条 已取得发改委等部门批复的政府划转项目不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批复要求推进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性质与预期收益要求:
(一)经营性投资项目是指在较长期间存在相对持续经营收入的投资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原则不低于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586号)有关行业预期收益率中的较高值。
若项目符合企业主业范围、当期五年发展规划发展方向,与企业存量资产所处领域高度相关,并经港建集团专题研究确定为对企业未来战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则其预期投资收益率参照上述收益要求的较低值决策。
(二)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是指省政府或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以正式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投资主体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原则上明确资金来源,须覆盖项目工程投资。
第一节 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港建集团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立项)的项目包括:
(一)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对存续合资企业增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港建集团开展前期工作(立项)的投资项目,须经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并向港建集团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立项)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立项)的请示(适用二级企业)。
(二)项目合作备忘录或框架协议(如有)。
(三)项目合作方初步的资信调查材料。
(四)项目建议书。
(五)企业有关决议文件(适用二级企业)。
第二节 核准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港建集团核准的投资项目包括:
(一)港建集团本部投资项目 。
(二)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企业净资产≥10 亿元的所属企业,单项投资≥3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需经港建集团核准后报港口集团核准;
2.1 亿元≤企业净资产<10 亿元的所属企业,单项投资≥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需经港建集团核准后报港口集团核准;
3. 企业净资产<1 亿元的, 单项投资≥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需经港建集团核准后报港口集团核准;
4.上述单项投资以外的投资项目报港建集团核准。注:所属企业净资产为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
(三)所属施工企业参与项目投资的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港建集团核准的投资项目,须经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定。必要时报股东会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核准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核准请示(适用二级企业)。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必要性、市场分析及预测、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计划、资金来源及构成、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价、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三)企业有关决议文件(含董事会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关会议决议(适用二级企业)。
(四)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以及资产收购,须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包括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内容)。
(五)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相关投资协议。
(七)资金来源承诺函。
(八)投资方和投资合作方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九)项目责任人(团队)情况。
(十)港建集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内部决策材料及对外报批材料须与报送港建集团的核准材料保持一致。
第四章 投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港建集团对投资管理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所属企业,督促所属企业整改。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重要文件及技术资料,应按照《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一节 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四季度(具体时间以港建集团通知为准)启动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编制工作,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经所属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港建集团投资发展部汇总,经港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定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投资总额内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投资项目及其投资额,港建集团根据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开展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工作(具体时间以港建集团通知为准),投资计划调整的决策程序按照投资计划执行。
第二节 投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根据港口集团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港建集团发展战略实施需要,港建集团认定并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 1)。负面清单内容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港建集团各级次企业应加强优质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建立、充实和完善备选投资项目库,定期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六条港建集团所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以及合法合规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外股权投资及经营性资产并购,应开展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工作,掌握投资标的的真实状况并对可研、尽职调查、评估等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明确应对措施。
(三)提前制定退出方案,明确退出路径,降低投资损失风险。
第二十七条 港建集团非主业投资项目应遵守《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所属企业非主业新增项目投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的 20%。
第二十八条 港建集团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股权投资,所属施工企业参与项目投资的股权投资项目除外。
第三节 投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港建集团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等进行实时跟踪,必要时进行随机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执行偏差的问题,要求所属企业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逐级报告,确定后续处理方式。
(一)工程概算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
(二)工程设计方案发生变更。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调整。
(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无法落实。
(五)实施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港建集团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工程概算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 10%。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导致企业负债超出警戒线(70%)。
(三)工程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
(四)实施过程中经济评价指标低于基准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小于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投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投产运营后,港建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企业运营管理部做好投产后的衔接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测进行比对,并形成问题清单,对执行偏差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投资完成后,所属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 港建集团每年从已完成核准并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港建集团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基础,从技术、财务、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持续能力等多个维度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港建集团及时将后评价报告反馈被评价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对后评价报告提示的问题,应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港建集团及所属企业应按《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参股企业管理办法》(湖北港口〔2023〕48 号)有关规定,加强参股股权投资的管理,重点关注参股企业工程建设、资金运转、关联业务等情况,保障参股权益,严禁只投不管。
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港建集团报告,确定后续处理方式。
(一)所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明显有悖于投资目的的。
(二)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公司认为符合投资战略的项目除外)。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投资项目因合并、分立、并购及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等事项使公司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投资模式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投资的退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港建集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港建集团将二级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评范畴。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
失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四十二条 港建集团投资项目容错机制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错事项清单(2024 年版)》(鄂国资监督〔202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建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属企业遵照本办法执行,原《武汉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港航建设〔2020〕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港建集团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港建集团主业目录
2.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附件 1
港建集团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1. 不符合法律法规、 国家和湖北省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的投资项目。
3.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的投资项目。
4.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已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涉诉案件较多且标的较大的企业投资。
5.预期投资收益低于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非公益性投资项目。
6.期货投资。
7.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8.非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9.近3年外交部门提示的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
10.没有国际资本或投资所在地资本入股的能源矿产类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附件 2
港建集团主业目录
<table><tr><td rowspan=1 colspan=1>企业名称</td><td rowspan=1 colspan=1>编号</td><td rowspan=1 colspan=1>主业内容</td></tr><tr><td rowspan=4 colspan=1>港建集团</td><td rowspan=1 colspan=1>1</td><td rowspan=1 colspan=1>交通建设投融资及管理(含港口建设)</td></tr><tr><td rowspan=1 colspan=1>2</td><td rowspan=1 colspan=1>工程总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td></tr><tr><td rowspan=1 colspan=1>3</td><td rowspan=1 colspan=1>港口产业园、物流园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建材经营贸易</td></tr><tr><td rowspan=1 colspan=1>4</td><td rowspan=1 colspan=1>土地储备、供应、招商</td></tr></table>
备注: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内新设股权投资,增资扩股项目无须履行三、四、五项程序。
备注:不新设立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项目无须履行八、十项程序中的关于投资协议、章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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