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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办法_补充条款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国企治理与合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采购制度巡察知识库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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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补充条款)
鄂国资发〔2025〕第 47 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采购行为,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第五巡视组关于省属企业招标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的反馈意见,现就《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采购方式的适用
第一条 省属企业货物、服务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 200万元的,工程采购金额达到 4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无法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三)因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原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展或升级,因兼容性要求必须由原供应商承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由企业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唯一性理由并附市场调研材料,经法务合规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当提交企业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关于供应商回避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采购岗位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投资、任职、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参与本企业任何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岗位人员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申报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未如实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审前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声明与投标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三、关于合同订立和履约
第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工程合同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
第八条 采购合同必须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 至10%;必须约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第九条 采购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一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采购合同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 10%
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超过 30% 的,应当终止原合同并重新组织采购。
四、关于验收和付款
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应当由需求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报告应当由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三方签字。重大采购项目验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付款;确需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并应当取得履约担保。
五、关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采购活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企业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关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省属企业应当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 30日内,完成本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的修订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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