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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_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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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GFlow: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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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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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A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鄂A党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A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出资企业党组织,集团公司机关党委:
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现将《A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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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
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
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0号)和《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
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
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
有企业的组织原则。“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的具体体现,集团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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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必须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职责权限和
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
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
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
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加
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
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
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其职
责权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
重一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集团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
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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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
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三)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
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年度计划、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
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方案的审定与调整以及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的批准与调整。
(六)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改
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
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七)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
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批准与调整。
(八)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
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
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九)集团公司管理机制、管控模式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批
准与调整。
(十)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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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集团公司本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
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
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
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
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聘用、考核、
解聘、重要奖惩。
(二)向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联系企业和党
建工作联系点的确定、调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
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
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及权属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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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投资计划的领导与实施监督。
(二)集团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
内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项目、重大重组并购项目、重
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
(三)集团公司重大融资项目、重大担保事项、从事期权、
期货、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债
转股及股权、债权回购、转让方案。
(四)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管理。
(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集团公司核准的
项目。
(六)集团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
(七)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重
大项目安排事项:
1.非主业投资;
2.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3.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事项;
4.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
5.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整体投资规模超过一定
数额的重大事项;
6.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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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
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单笔10000万元(含)以上业
务支出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外业务支出。
(三)集团公司超过1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集团公司与出资企业之间10000万元(含)以上资
金往来行为。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
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十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党
委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经理层成员及集团本部相关部(室)负责人、相关出资企业负
责人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
司章程和党委会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
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
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政重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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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等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纪委书
记可以列席会议,经理层成员及集团公司本部相关部(室)负
责人、相关出资企业负责人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的
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
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成员及集
团公司本部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纪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
相关出资企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
按照集团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贯彻落实党
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对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
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
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对前
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审核意见为不同意的,
则该事项不提交董事会决定。党委可以根据具体决策事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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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第十五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
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
党政联席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集团公司领导班子
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调研、酝酿,经过必
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董
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
决定。
第十七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
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确认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
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
见。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
重大事项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应召集有
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
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
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
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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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务部
门意见,进行合规性论证和法律风险研判。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策程序:
(一)按照省委组织部和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
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适才适用的原则,经民主推荐、沟通酝酿、
组织考察后,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
(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
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或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后,
由董事会履行聘任、委派或推荐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
提出。
(二)重大项目议题明确后,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
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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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等。
(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
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等。
(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
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不得对该事项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领导人员行使表决权,并遵守相关
回避要求。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
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
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
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集团公司
主要领导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
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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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
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
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
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
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
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
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或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
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集团公司相关承
办部门应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重大决策事项;
需经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获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
牵头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集团公司领导、承办部门或
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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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应及时
向决策机构、决策会议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
况。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党委应
当再次研究讨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作为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
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
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
开。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
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
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
构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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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出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
查。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
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
违反民主集中制等党和国家组织原则的行为,应当进行重点审
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
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
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领导应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
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
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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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
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
究。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
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
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
决策的;
(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九)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
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十二)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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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出资企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实
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
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已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三
重一大”决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授权集团公
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原《A集团有限公司“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A党字〔2021〕12号)
同时废止。
中共A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部202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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