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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_2002042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法规
SHA-256
63d2fa92cfcb(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官方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8cb940bbd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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