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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_20051229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法规
SHA-256
29dad58d9281(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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