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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_20041229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法规
SHA-256
749af9cb49df(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官方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8d12a0c03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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