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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_20140424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法规
SHA-256
15c80db254e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官方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8d4f50c67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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