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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_20010831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法规
SHA-256
a6b4a171707c(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官方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bbbs=2c909fdd678bf17901678bf6887d0465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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