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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8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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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第六章 队伍建设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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