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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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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sual Type**: Diagram
- **Title**: 中国共产党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学习解读
- **Axes / Legends / Labels**:
- Titl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Central Eight Provisions Spirit)
- Subtitle: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Eight Regulations on Improving Work Style and Maintaining Close Contact with the Masses)
- Additional text: "学习解读" (Learning and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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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image is a promotional or informational graphic related to the Central Eight Provis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hich are guidelines aimed at improving work style and maintaining close contact with the m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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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xt "学习解读" (Learning and Interpretation) suggests that the image is meant to guide viewers on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outlined in the Central Eight Provisions.
This analysis focuses solely on the elements present in the image and does not include any speculative or inferred information.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 80 条解析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 80 条解析规定全文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八、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学习解读第一部分 经费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补贴政策调整》(人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①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②工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①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③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④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2)《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9〕20号)相关规定: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a.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
a.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相关规定:
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六条)。
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七条)。
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第八条)。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1)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第五十七条)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三条)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2.严格开支范围
(1)公务接待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3)会议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
b.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九条)
c.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四条)
d.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六条)
e.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f.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七条)
g.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a.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含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含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b.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c.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d.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e.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1)政府采购原则: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1.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9)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原则: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2)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三条)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一)报送虚假材料的;(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第二十六条)
3.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相关规定:(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2)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4.资产配置标准比如: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西)相关规定:
(1)办公设备注:a.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b.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c.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2)办公家具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文件、调研方案等有无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无必要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所花费用,通过对比修理厂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参见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相关规定:
(1)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4)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5)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临时出国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参见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1)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三条)
(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table><caption>Table Location: 32.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详细解析 > 学习解读 > 第一部分 经费管理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caption><tr><td colspan='2'>资产名称</td><td>价格上限标准</td><td>实物量标准</td><td>最低使用年限标准</td></tr><tr><td>办公室家具</td><td>厅级干部办公室</td><td>正厅18000元/间,副厅15000元/间</td><td>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2套、沙发茶几1组、其他。</td><td>长期使用</td></tr><tr><td>办公室家具</td><td>处级干部办公室</td><td>正处8000元/人,副处6000元/人</td><td>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td><td>长期使用</td></tr><tr><td>办公室家具</td><td>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td><td>3500元/人</td><td>办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张、文件柜每室2套、茶几每室1张及其他各项。</td><td>长期使用</td></tr><tr><td>会议室家具</td><td>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会议室</td><td>800元/平方米</td><td>按使用面积配置</td><td>长期使用</td></tr><tr><td>会议室家具</td><td>8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td><td>600元/平方米</td><td>按使用面积配置</td><td>长期使用</td></tr><tr><td colspan='2'>接待室家具</td><td>700元/平方米</td><td>按使用面积配置</td><td>长期使用</td></tr></table>
<table><caption>Table Location: 32.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详细解析 > 学习解读 > 第一部分 经费管理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caption><tr><td colspan='2'>资产名称</td><td>价格上限标准</td><td colspan='3'>实物量标准</td><td>使用年限标准</td></tr><tr><td colspan='2'>台式电脑</td><td>6000元/台</td><td colspan='2'>1/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td><td>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td><td>6年</td></tr><tr><td colspan='2'>笔记本电脑</td><td>9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td><td>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激光A3幅面</td><td>7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内设机构</td><td>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喷墨A3幅面</td><td>25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内设机构</td><td>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针式A3幅面</td><td>25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内设机构</td><td>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激光A4幅面</td><td>2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td><td>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针式A4幅面</td><td>2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td><td>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喷墨A4幅面</td><td>15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td><td>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打印机(包括一体机)</td><td>票据针式打印机</td><td>3000元/台</td><td colspan='2'>按需要配备</td><td></td><td>6年</td></tr><tr><td colspan='2'>传真机</td><td>25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厅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td><td>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td><td>6年</td></tr><tr><td colspan='2'>复印机</td><td>25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内设机构</td><td>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td><td>6年或复印35万张</td></tr><tr><td colspan='2'>速印机</td><td>30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单位</td><td>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td><td>6年或复印35万张</td></tr><tr><td colspan='2'>扫描仪</td><td>2000元/台</td><td colspan='2'>按需要配备</td><td>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td><td>6年</td></tr><tr><td colspan='2'>碎纸机</td><td>1000元/台</td><td colspan='2'>1台/办公室</td><td>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td><td>6年</td></tr><tr><td colspan='2'>电话机</td><td>200元/部</td><td colspan='2'>按需要配备</td><td>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td><td>长期使用</td></tr><tr><td>照相机</td><td>卡片机</td><td>1500元/台</td><td colspan='3'>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td><td>8年</td></tr><tr><td>照相机</td><td>单反套机</td><td>7000元/台</td><td colspan='3'>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td><td>8年</td></tr><tr><td colspan='2'>摄像机</td><td>9000元/台</td><td>1台/单位</td><td colspan='2'>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td><td>8年</td></tr><tr><td colspan='2'>投影仪</td><td>15000元/台</td><td>按需要配备</td><td colspan='2'>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td><td>8年</td></tr><tr><td colspan='2'>录音笔</td><td>1000元/个</td><td>按需要配备</td><td colspan='2'>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td><td>6年</td></tr><tr><td>空调</td><td>1P</td><td>2000元/台</td><td colspan='3'>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td><td>8年</td></tr><tr><td>空调</td><td>1.5P</td><td>2500元/台</td><td colspan='3'>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td><td>8年</td></tr><tr><td>空调</td><td>2P</td><td>4000/台</td><td colspan='3'>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td><td>8年</td></tr><tr><td>空调</td><td>3P</td><td>5000元/台</td><td colspan='3'>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td><td>8年</td></tr><tr><td>空调</td><td>5P</td><td>8500元/台</td><td colspan='3'>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td><td>8年</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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