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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_2018-03-1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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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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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七、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以下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17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3月18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3月19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相应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人数的,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四、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六、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七、会场设票箱28个,不设流动票箱;代表须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八、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二十、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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