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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关于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_2002-04-2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dbcaf12c1a74(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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