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COLLECTION
反分裂国家法_2005-03-14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