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_2004-12-29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e7481e834a85(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