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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8c8b151d66bf(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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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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