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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_2009-08-2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58309bd04013(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部分法律的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4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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