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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_的决定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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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
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
的教育事业。”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任。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究刑事责任。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
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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