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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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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责。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法》作出修改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三)删去第六十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 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二)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擅自”。 令改正,处以罚款。”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 (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 修改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 (二)将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 (三)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 (三)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 (三)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 册登记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 备案。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 关。”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 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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