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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的决定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8ce96c5da755(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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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平,确保安全生产。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相关数据、信息。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
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
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
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
门处理。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益诉讼。”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二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
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二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用品。”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示。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化、智能化水平。”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
二十四、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
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负责事故调查处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
分之八十的罚款;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任: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门审查同意的;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四)关闭、破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据、信息的;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十八、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负责人: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条件的;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部门”,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动火、临时用电”。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六)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督执法”修改
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八)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
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
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
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
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
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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