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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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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平,确保安全生产。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 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 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相关数据、信息。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 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 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 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 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 门处理。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益诉讼。”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 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 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二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 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二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 用品。”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示。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 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 化、智能化水平。”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 二十四、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 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负责事故调查处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 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 分之八十的罚款;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任: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门审查同意的;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四)关闭、破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据、信息的;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十八、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负责人: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条件的;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 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部门”,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动火、临时用电”。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 “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六)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督执法”修改 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八)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 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 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 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 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 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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