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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_2022-03-11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6eb8b3b910e0(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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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参选的,需要由其他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参选人在登记表中应当作出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由主席团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投票。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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