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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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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第一章 总 则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 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 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工会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预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 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 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 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 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产意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患;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建议;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 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 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 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 算。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 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应急措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管控措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使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 部门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力。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销原批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处理决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营活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 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 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 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 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 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 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 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 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 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 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 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 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以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八十的罚款; 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门审查同意的;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考核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 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管理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 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 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 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 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 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 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第七章 附 则 以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 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 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 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 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 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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