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_的决定_2021-03-12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f35c45f2d3b2(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款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三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附则”,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列入本章。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