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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_198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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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一、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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