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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_上海_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_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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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三、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六、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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