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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_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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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六)外交部;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方格墨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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