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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_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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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宪法宣誓仪式; 第五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 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十条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五线谱版、简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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