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COLLE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_2009-08-27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厂长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2009年8月27日删除)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2009年8月27日删除)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第六十条 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符合经济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7日删除) 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