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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_2018-10-2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法律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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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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