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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_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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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19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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