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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_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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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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