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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_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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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 (一)外国主权国家; (二)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 (三)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际条约; (二)书面协议; (三)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 (四)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 (五)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 第六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 (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 (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八条 外国国家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是为了履行该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特定职能; (二)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享有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享有相关豁免的人员; (三)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该外国国家的国籍,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经常居所; (四)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协议。 第十条 对于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该外国国家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二)该外国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的赠与、遗赠、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 (三)在管理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或者进行法人、非法人组织清算时涉及该外国国家的权益或者义务。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确定该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 (二)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根据书面协议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书面形式同意将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的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对于需要法院审查的下列事项,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外国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第十五条 下列外国国家的财产不视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 (一)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者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用于、意图用于公务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款项; (二)属于军事性质的财产,或者用于、意图用于军事的财产; (三)外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中央银行或者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四)构成该国文化遗产或者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 (五)用于展览的具有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物品,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认为不视为用于商业活动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 (二)该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通过前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可以通过外交照会方式送交该外国国家外交部门,外交照会发出之日视为完成送达。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依照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附上有关语言的译本,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附上该外国国家官方语言的译本。 向外国国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一并通知该外国国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个月内提出答辩状。 外国国家在对其提起的诉讼中就实体问题答辩后,不得再就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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