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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机电部部属高等院校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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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属高等院校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M class=e1>来源:机械电子工业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5-01 </EM> <EM class=e1>来源:机械电子工业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5-01 </EM> (1991年5月2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机电教〔1991〕857号B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部属院校夜大学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夜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在开学后2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不符合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查处。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于下一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应为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夜大学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查评定,并写出鉴定意见记入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考试试卷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和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应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注明"补考"字样记入档案。补考不及格者,若学校具备重修条件,学员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否则,可在修业年限内增加一次补考。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核,缓考成绩及格者按正常考核记,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考(包括参加考试未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记入档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对有认错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对考核作弊者,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和测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凡无故缺课或缺作业、实验和实习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对补齐作业、实验和实习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或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若已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参加免修考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免修: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中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除以上情况外,申请免修者均需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程度者,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该门课程的内容,可以同意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缓修部分课程者,须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后方可缓修。缓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无后继年级的课程不允许缓修。 夜大学学生修业年限本科不超过8年,专科不超过6年,重修、缓修、休学时间均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每学年结业应写出思想小结交学校夜大部,作为毕业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统计,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无后继班级可供复学时,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于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开学2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学年内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仍有3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本科生留级超过2次,专科生或专科起点本科生留级超过1次者; (四)休学期超过2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六)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部教育司备案。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班级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优秀夜大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三)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四)考试作弊达2次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由学校审批,其中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部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操行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有关规定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再进行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年限以换发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并出具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部教育司。 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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