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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航天企业上缴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返回使用暂行管理办法6201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其他法规规章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94b59537be9c(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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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航天企业上缴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返回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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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5-01 </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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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系统企业单位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单位折旧基金的使用方向,按航财(1990)0511号文规定各单位上缴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作为部要求的内容进行技术改造的部分经费,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部本着谁缴谁用的原则,全部返回给上缴折旧基金的企业单位。各单位不准挪作它用,企业单位之间也不作调剂。
第三条  纳入国家"八五"三线脱险调整计划的企业单位在调整期间不上缴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
第四条  部返回的折旧基金和安排的补助经费必须用于部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用。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条  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实行先缴后用的原则,各企业单位均应按季度上缴折旧基金。部在下达下一年度技术改造计划时返回给企业单位。
第六条  将折旧基金用于技术改造是各企业单位的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拖欠应上缴的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
第七条  各企业单位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的原则,应首先做好折旧基金用于技术改造的五年规划。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分步实施。在报部的年度计划中,要按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内容申请返还已上缴的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
第八条  各企业单位均应按照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技术改造内容组织实施。每年6月底上报上半年项目完成情况;年底上报全年项目完成情况。
第九条  部将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企业单位技术改造情况,对擅自挪用折旧基金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该单位其他经费中扣回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和补助经费。
第十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1991年上缴30%折旧基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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