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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规定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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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 RAGFlow导入/交通建设与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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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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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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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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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2日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二章  招生
第六条  研究生的年度招生计划,由院(局、基地)、直属所根据需要和培养条件提出,报部审定,经国家教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可招收相应专业的研究生。无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招收研究生。 第八条  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可报考硕士生。凡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可报考博士生。 在职人员要求报考研究生,必须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努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工作。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应鼓励有培养前途的技术骨干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必须经过考试、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硕士生考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课(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博士生的考试科目一般为: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加试或复试。 第十一条  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成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招生领导小组,与有关导师一起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坚持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部审批。 第十二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要求新增招生专业,须经院、部审定,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三章  培养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必须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到首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四条  各科研机构应将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导师在内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加强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培养质量,切实保证培养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学习课程分为学位课(均为必修课)和非学位课(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的具体要求和必读的书目。学位课为马列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适用博士生)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进行考试。非学位课根据需要可列为考试或考查课目。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只有经过考试和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得到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满30-40学分才有参加论文答辩的资格。一般按20授课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应紧密结合科研与预研任务,并注意论文题目难度要适中,研制周期不宜过长。 第十八条  硕士生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为十个月,假期由导师与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确定。科研工作与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硕士生的学制为二至三年;博士生的学制为三年。在职硕士生与博士生的学制可延长一年。
第七章  待遇与分配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待遇除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以利于调动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导师和导师小组成员可享受每年二周教学假,用于教学的时间应算作完成科研任务的工作量,其学术水平的高低以及在教学中的贡献,应作为晋升其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导师、导师小组成员按部有关规定给予应有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利用实验室、设备,借阅图书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科学调研和考察队,以及有害工程的保健、防护等方面,与研究实习员或助理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  国内博士生以及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原则上由各院(局、基地)、直属所择优留用,个别需要调剂的,由院(局、基地)、直属所落实分配去向后报部,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发布的(85)航教字第0693号文《航天工业部科学研究机构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部。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发布的(85)航教字第0693号文《航天工业部科学研究机构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部。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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