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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_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_的通知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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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EM class=e1>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5-01 </EM>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检察干部学习、宣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把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产生的效应及时报送高检院。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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