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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_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_的通知619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26d9cd41dbb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8c0;&#x5bdf;&#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5-01 </EM>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检察干部学习、宣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把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产生的效应及时报送高检院。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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