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_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_奖励办法616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3b5c7536f1b5(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EM class=e1>来源:&#x519c;&#x4e1a;&#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6-01 </EM>(1991年6月17日农业部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系统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设立“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第三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选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第四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全国农业系统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有特别显著的提高;(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三)企业建立责任明确、效率高的技术进步的领导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确定以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核心的管理体系。制定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在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安全保护、能源环保管理等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并有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度。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第六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部质量标准司。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