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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6155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cb2ccedfc27f(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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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织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消或不发证书。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半年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厅(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质监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发证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消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优质产品评比、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分级、省厅级质量管理奖和省级先进企业等活动;获得二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二级企业、化学工业部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获得一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一级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奖等活动。第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1、违反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定升级评分表的有关要求;2、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监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3、因质监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4、产品方向改变后,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1、违反定升级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者;2、因产品方向改变,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而撤销证书的,经努力已达到有关规定者。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附件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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